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311號
TPDV,109,補,2311,2020101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11號
原 告 安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志尚
訴訟代理人 羅凱正律師
陳緒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926,9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48,9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1/1頁


參考資料
安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