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304號
TPDV,109,補,2304,2020101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04號
原 告 侯翠杏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黃晴雯黃琬珍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96,9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
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1/1頁


參考資料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