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88號
原 告 登睿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家詠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銀鯨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
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0,5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6
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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