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288號
TPDV,109,補,2288,2020100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88號
原 告 登睿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家詠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銀鯨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0,5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6
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1/1頁


參考資料
英屬維京群島商銀鯨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屬維京群島商銀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登睿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睿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