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5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董鳳嬌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
1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