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48號
原 告 周步垚
訴訟代理人 鄭嘉欣律師
被 告 永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黃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6萬6,642元【計算式
:美金288,079元×29.39(起訴時美金與新臺幣匯率)=8,466,64
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4,853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薇
法 官 陳 瑜
法 官 范雅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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