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34號
原 告 敦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清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姚秋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31,5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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