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03號
原 告 三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崇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安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1萬4
,2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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