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帳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180號
TPDV,109,補,2180,2020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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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80號
原 告 加值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淑芬

上列原告因給付帳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薪裔貿易有限公司、邱
國華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724,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93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43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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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加值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薪裔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