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240號
TPDV,109,補,2240,2020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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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40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亞爵國際育樂股份有
限公司、唐雅君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973,6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1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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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