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225號
TPDV,109,補,2225,2020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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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25號
原 告 許惟惟
被 告 王柏林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50,000元本息,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為9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
0,3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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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