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89號
原 告 大華佳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永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493,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