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90號
原 告 唐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君原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6,371,0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0,144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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