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051號
TPDV,109,補,2051,2020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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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51號
原 告 東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耀聿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律師
謝秉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71,482,4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1,11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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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