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0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趙至偉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素卿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曾素卿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97,779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6,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5,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