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95號
原 告 胡榮城即允宏土木包工業
上列原告與被告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80
1,1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8,4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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