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971號
TPDV,109,補,1971,2020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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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71號
原 告 余正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迪奧瑪斯國際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
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0,4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萬9,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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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迪奧瑪斯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瑪斯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