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918號
TPDV,109,補,1918,2020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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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18號
原 告 麗庭莊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維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倫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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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麗庭莊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倫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