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896號
TPDV,109,補,1896,2020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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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9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林育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義瑪國際有限公司洪義豐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12萬3,0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1,787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怜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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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義瑪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瑪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