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875號
TPDV,109,補,1875,2020081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75號
原 告 台灣百麗康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星星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陳德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宏國際物流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2萬3,4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百麗康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漢宏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