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違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871號
TPDV,109,補,1871,2020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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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71號
原 告 陳福泰
高閤澤
莊永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欣燕
被 告 立華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朝賢
訴訟代理人 董郁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違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原告訴請被告拆除屋頂違建,目的在回復屋頂平台所有權之完
整行使狀態,故原告勝訴所得受之利益,應為違建占用屋頂平台
部分之使用收益,是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屋頂平台被占用部分於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惟屋頂平台無獨立之區分所有權,不能
單獨交易,常無交易價額可供參考,故應以公寓大廈坐落基地之
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違建占用屋頂平台之面積,再除以公
寓大廈之登記樓層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87年度台聲字
第400 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
提案第27號之研討結果參照)。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4,857,600元(即依原告主張被告占用新北市○○區○○
街00號公寓之頂樓平台面積110.4平方公尺,經乘以民國109年1
月份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76,000元,再除以公寓登記樓
層數4層,計算式:110.4×176,000元÷4=4,857,6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9,1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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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華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