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837號
TPDV,109,補,1837,2020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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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37號
原 告 擷躍公關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昌漢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五木町媒體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五木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07
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12,5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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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五木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擷躍公關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