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827號
TPDV,109,補,1827,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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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27號
原 告 林鴻良



林文中

林方中
林元中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聖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氏建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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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氏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