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合建契約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822號
TPDV,109,補,1822,2020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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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22號
原 告 三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登標
訴訟代理人 吳雨學律師
被 告 侯燕華
唐敏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建契約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
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確
認原告與被告侯燕華間在民國106年10月30日所簽訂之合建契約
(下稱系爭契約)存在。㈡原告於建築執照核發後,被告侯燕華
及被告唐敏英應於接到原告搬遷通知30日內遷出並騰空新北市○○
區○○路0段000巷0號2樓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而觀之系爭契
約第1條約定,係由被告侯燕華提供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及其上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予原告進行合建,是原告請求確認系爭
契約存在,並依系爭契約第8條約定請求被告遷出騰空系爭房屋
,於經濟上利益應屬同一,則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2項之請
求,兩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不予併算,且應以原告依約取得被告
提供上開房地之交易價額為據。又經本院職權查詢鄰近上開房地
之不動產交易價額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0萬5,623元,
系爭房屋總面積為85.96平方公尺,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
詢結果、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在卷可稽,依此計算,上開房地之交
易價額應為907萬9,353元(計算式:10萬5,623元×85.96平方公
尺=907萬9,35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應核定為907萬9,3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萬892元(玖萬
零捌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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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