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778號
TPDV,109,補,1778,2020080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78號
原 告 陳顗婷

上列當事人與宋鳳珠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施皓恩、陳
文豪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
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1/1頁


參考資料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