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76號
原 告 歐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藩
上列原告與被告辰信資訊有限公司、黃中佑及黃正宏間損害賠償
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萬9,69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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