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773號
TPDV,109,補,1773,2020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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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73號
原 告 李雙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哲生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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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