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分割繼承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765號
TPDV,109,補,1765,2020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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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6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林世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秦萍等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查本件原告主張對被告林秦萍有本金新臺幣(下同)3,292,055 元及利息、違約金之債權,因被告之被繼承人死亡後,被告林秦萍將其繼承取得公同共有門號號碼為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7 樓房地(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以分割遺產方式歸由另一被告單獨所有,其無償行為已害及原告之債權,故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依民法第244 條第1 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之遺產分割繼承登記物權行為,並請求被告塗銷系爭不動產之上開分割繼承登記。而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紀錄可資參照)。則系爭不動產面積為130.63平方公尺(計算式:層次面積102.08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陽台22.41 平方公尺+共用部分6.14平方公尺=130.63平方公尺),依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列印資料,系爭不動產所在之臺北市松山區民權東路3 段之華廈(10樓含以下有電梯),屋齡在35年以上,且主要建材為鋼筋混凝土造,交易平均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198,000 元,則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值應為25,864,740元(計算式:198,000 元×130.63平方公尺=25,864,740元)。依此,原告撤銷之標的價額即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值仍高於其主張之債權額,自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3,292,055 元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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