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621號
TPDV,109,補,1621,2020082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21號
原 告 台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宏
訴訟代理人 鄭淳池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陸佰捌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 明文。又所謂交易價額,乃客觀價值之一種,與當事人關於  訴訟標的之利益,專由當事人主觀認知之主觀價值不同,故  以有價證券之給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時,如為上市、上櫃或  興櫃公司股票,應以起訴當天或前一天之收盤價為準,如非  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則應以起訴時發行公司之淨值  計算其時價(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372號裁定、107年 度台簡抗字第4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按  兩造於民國107年1月31日所訂立之借貸契約書第5條第3點所  示,交付就名下持有之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  信商銀)股份(股東戶號:98361、股數:1,364,608)質押之  文件與股票正本予原告,核屬財產權訴訟,訴訟標的價額自  應以系爭股份起訴時之價值為斷。查,三信商銀係一未上市 或上櫃公司,並無公開交易價格,其108年度之資產淨值為 新臺幣(下同)11,459,769,000元(即資產總額169,865,083,0 00元扣除負債總額158,405,314,000元),該公司已發行股份 840,637,659股,每股淨值為13.63元(計算式:11,459,769 ,000元÷840,637,659股=13.63元/股,小數點後3位四捨五入 ),有三信商銀公開資訊觀測站資料附卷可稽,是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18,599,607元(計算式:1,364,608股×13.6 3元/股=18,599,607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75,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1/1頁


參考資料
福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