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581號
TPDV,109,補,1581,2020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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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81號
原 告 聯合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彥甫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李奇隆律師
葉人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成娛樂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93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6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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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合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