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08號
原 告 簡淑惠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泰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保險
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974,5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302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悉
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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