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51號
原 告 台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祺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家俱樂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請求給付租金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75萬63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8224元
;至原告以一訴附帶請求之不當得利及違約金共250萬4250元部
分,核與前開訴訟標的具有牽連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項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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