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611號
TPDV,109,補,1611,2020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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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11號
原 告 朋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德偉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嘉成營造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嘉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6,5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10,9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10,4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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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朋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