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579號
TPDV,109,補,1579,2020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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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79號
原 告 朱宛柔
上列原告與被告薄荷天使不凋花即李禹靚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
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又訴之聲明第2 項係請求
被告應將系爭照片(見本院卷第25至39頁)自其臉書Facebook粉
絲專頁上刪除,並應將本件最後事實審民事判決書之全部內容(
包含案號、當事人、主文、事實欄),登載於「薄荷天使不凋花」之臉書Facebook粉絲專頁及Instagram至少7日部分,係屬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900元(計算試:1萬0,900元+3,000 元=1萬3,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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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