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57號
原 告 許秀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設計費事件,聲請對被告郭柏伸即奇逸空間
設計工作室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