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547號
TPDV,109,補,1547,2020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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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47號
原 告 許文正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王介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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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