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32號
原 告 魏吳榮
魏寬毅
魏楚鐸
魏壬臻
魏煜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柏興律師
被 告 魏李芳卿
魏兆煌
魏向榮
魏為棟
魏陳真真
魏榮輝
魏榮泰
魏慧貞
魏慧雅
王雲鳳
陳侑得
陳瑩雯
陳瑩真
陳立仁
黃金龍
黃威曄
黃威翰
黃思嘉
陳雅女
鄭景仁
鄭凱仁
鄭雅文
鄭雅方
鄭雅今
鄭多元
鄭名傑
鄭光媛
鄭多燦
鄭多鏗
鄭江海
魏鄭玉津
鄭金梨
曾文燦
曾玉闔
曾香梅
曾惠珠
陳章俊
陳偉成(田川義展)
陳玉姬(LUCY YI-CHI CHANG.)
曾光復
曾達成
曾永祥
曾玉鳳
曾玉美
曾玉英
何燕謀
何燕平
何燕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
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
地(權利範圍全部),暨坐落其上同段67建號建物(門牌號碼:
台北市○○區○○街0號,權利範圍全部)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參酌系
爭房地鄰近條件近似之不動產交易價格約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
同)18萬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交易資料2份
附卷可參,爰核定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為22,190,400元(計算式
:123.28㎡×180,000元=22,190,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7,
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