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97號
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 告 洪金村
趙輝強(即趙續章之繼承人)
趙輝群(即趙續章之繼承人)
趙曉萍(即趙續章之繼承人)
趙謝珍怡(即趙續章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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