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494號
TPDV,109,補,1494,2020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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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94號
原 告 南欣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鑫奭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李荃成




被 告 企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延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40,582元(計算
式:2,503,793元+5,836,789元+=8,340,582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83,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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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奭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欣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