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466號
TPDV,109,補,1466,2020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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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66號
原 告 楊政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子怡唐于雅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新臺幣(下同)
30萬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請求被告蘇子怡將社
群網站貼文刪除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合計6,200元,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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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