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459號
TPDV,109,補,1459,2020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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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59號
原 告 陳文溪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陳靜妍
李惠玉

陳哲仁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申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654,86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5,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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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