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230號
TPDV,109,補,1230,2020070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30號
原 告 謝榮裕
被 告 將捷家和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杲傑
訴訟代理人 林鉅軫
周宗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先位聲明請求撤銷被告於民國109
年3月7日召開之第四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及第三屆第二次臨
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重新召集會議決議;備位聲明係請求確認上
開2次會議之決議不成立。核此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
有所主張,自皆屬財產權訴訟。又原告先位聲明及備位聲明之訴
訟目的同一,有互相競合之情形,僅以其中訴訟標的之價額高者
定之,惟上開2次會議討論事項不同,難認各次會議事項均相同
而有互相競合,或可選擇或附帶請求之情形,自係獨立之訴訟標
的,故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每一訟標的價額165萬元×2=33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