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81號
原 告 賴曉芬
陳靜珮
彭涵
周靜華
顏維佐
詹月廷
林育德
張邦鵬
鄭鎔
邱珮淇
上十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
傅于瑄律師
被 告 薩摩亞商幣寶亞太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雅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參拾參萬捌仟壹佰捌拾玖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玖佰玖拾貳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 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 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渠等於民國107年及108年間與被告成立投 資虛擬加密貨幣(下稱加密貨幣)之服務契約(下稱系爭契 約),惟被告自108年7月12日起至同年7月23日止陸續關閉 交易平台相關服務,嚴重侵害原告權益,原告得依系爭契約 之帳戶管理第5項、第8項約定,請求被告關閉原告帳戶及返
還帳戶內之貨幣餘額,爰提起本件訴訟,以起訴狀繕本送達 作為終止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並以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關 閉原告於被告官方網站(網站名稱:BITPoint Taiwan,網 域名稱:https://www.bitpoint-tw.com/,下稱系爭網站) 申請開設之幣寶綜合帳戶(下稱系爭帳戶),另以聲明第二 項請求被告依約返還系爭帳戶內之剩餘法定貨幣餘額及加密 貨幣換算為法定貨幣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 法定遲延利息,原告並以被告關閉交易平台之日即108年7月 23日所公告之各類加密貨幣收盤平均值,計算被告應返還之 金額如起訴狀附表2所示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5,338,189 元。查原告所列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關閉系爭帳戶,與聲明 第二項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帳戶內之貨幣餘額,雖屬不同訴訟 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原告獲得之訴訟 利益應屬同一,核屬以一訴主張數訴訟標的而相互競合,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 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而無併計價額之必要。又原告已自行 計算被告應返還系爭帳戶內之餘額如起訴狀附表2所示為15, 338,189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338,189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99 2元。
三、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 。故原告至遲應於本院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46,992元。如逾期未補 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以忻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