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26號
原 告 臺灣製鋼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建福
被 告 張永浪
康泰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連康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7萬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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