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19號
原 告 高利演藝工作室即郭翠香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黃聖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榮駿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