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413號
TPDV,109,補,1413,2020062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13號
原 告 暉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全
訴訟代理人 林火炎律師
彭傑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千楓衛浴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
0萬4,6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8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1/1頁


參考資料
暉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千楓衛浴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