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資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383號
TPDV,109,補,1383,2020062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83號
原 告 鋒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杰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好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資金事件,原告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
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高宥恩

1/1頁


參考資料
鋒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好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杰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