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82號
原 告 陳玉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志誠、陳信哲、周慶輝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
4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157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