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74號
原 告 晉豪工程行即任坤結
訴訟代理人 楊佳陵律師
湯其瑋律師
被 告 德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慶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5萬623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74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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