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371號
TPDV,109,補,1371,2020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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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71號
原 告 禾秉設計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許清秸
訴訟代理人 林港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模塑走廊三企業社簡志宏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
4,5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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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