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身份證影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357號
TPDV,109,補,1357,2020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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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57號
原 告 三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登標
被 告 侯燕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身分證影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經查,
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交付最新身分證影本,其訴訟標的並非
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核屬財產權涉訟。惟原
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
高利益額數加計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其訴訟
標的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送達日起5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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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